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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

確認房屋事實處分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曹宗鼎

上訴人
即被告
徐麗娟

視同上訴人 朱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榮昌間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54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房屋事實處分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