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9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歐昭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經田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7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