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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9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歐昭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經田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7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35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此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9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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