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09號
- 原告
- 元盟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敏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補字第20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敏彰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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