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段奇琬
- 當事人蔡清標、蔡仲軒、陳暐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63號 原 告 蔡清標 蔡仲軒 陳暐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釤勝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元,應徵裁判費2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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