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30號
- 原告
- 浩達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陳献章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一郎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543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00元,應徵裁判費56,4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5,9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