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瑞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7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