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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4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趙清橋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告
泰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慶富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位於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744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0.59㎡依原告所提民國111年1月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公告現值21,600/㎡=444,744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命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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