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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段奇琬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峻華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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