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上列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峻華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77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82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6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