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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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