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12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偉玲即勁安綠能電動車、DWI PRASETIY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張偉玲即勁安綠能電動車 被 告 DWI PRASETIYO(中文姓名:迪歐,印尼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