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18號
- 原告
- 千宏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大千
- 被告
- 洪瑞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新北市新店區,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