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306號
- 原告
- 大雅書鄉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吳家華
- 訴訟代理人
- 高啟殷
- 被告
- 東森分眾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昱
- 訴訟代理人
- 劉禹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清潔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2日上午10時18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提出民事聲請狀,主張原告本件請求仍有不明確之處,而此部分未經原告表示意見,故本件尚有證據待查。
三、原告應於10日內,具狀補陳以下事項,並應附繕本:
1.起訴狀所引之依據包括合約書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五條第二項,然第三條第一項係請求「每月2450元之清潔管理費」;而第五條第二項則係請求「終止合約及請求違約金」,兩者之要件迥異,則原告本件係欲依合約第三條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合約期間12個月之清潔管理費(共29400元),抑或主張終止系爭合約,而請求違約金?
2.若原告係主張終止系爭合約,則應提出證據證明原告於何時、以何方式向被告為終止合約之意思表示,並應敘明請求違約金之依據、計算基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