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4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舜
- 訴訟代理人
- 蔡凱菱 (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高藤運動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小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171元,及自民國110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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