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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746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廖弼妍

原 告
尚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郎
訴訟代理人
曾佩盈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全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61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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