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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8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段奇琬

  • 當事人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承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839號 原 告 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偕漢佳 訴訟代理人 詹凱傑 被 告 楊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534元,及其中新臺幣28,722元自民國111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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