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小字第9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8 日
- 當事人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郭惠真、鄧瑞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小字第997號 原 告 齊鑫聯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惠真 被 告 鄧瑞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而被告於民事異議狀表示現居住於臺南市新市區,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原告並同意被告移轉管轄之聲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既非專屬管轄之訴訟,受訴法院則受兩造上開合意管轄之拘束,即應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從而,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 裁判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