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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0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池德旺
訴訟代理人
池明貫

一、上列原告因被告劉阿福所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庭以110 年度交易字第655 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被告所涉肇事逃逸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交訴字第4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因原告當庭聲請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經本院刑事庭以本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54 號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是原告應依前揭規定繳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訟費用。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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