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 抗告人
- 富豊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玲
- 送達代收人
- 謝文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強銘間車輛過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強銘間車輛過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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