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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114號

車輛過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廖弼妍

抗告人
富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玲
送達代收人
謝文正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強銘間車輛過戶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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