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許倉豪
- 即被告
- 樺興紙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晏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文全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80,5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