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5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吳添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吳吉弘即吳菊女承受訴訟人
吳勝旭
吳碩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等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依被上訴人於起訴時主張之通行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