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林炳榮、PARDELA JONATHAN SAES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原 告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PARDELA JONATHAN SAES(中名:喬納森)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第11行關於「被告應賠償」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賠償」;第15行關於「送達被告翌日」應更正為「送達被告喬納森翌日」;第20行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給付」;第24行「被告敗訴」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敗訴」;第28行「被告陳明」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陳明」。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