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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高士傑

原告
林炳榮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告
PARDELA JONATHAN SAES(中名:喬納森)
被告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丁才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第11行關於「被告應賠償」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賠償」;第15行關於「送達被告翌日」應更正為「送達被告喬納森翌日」;第20行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給付」;第24行「被告敗訴」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敗訴」;第28行「被告陳明」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陳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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