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07號
- 原告
- 林炳榮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豪律師
- 被告
- PARDELA JONATHAN SAES(中名:喬納森)
- 被告
- 順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丁才
-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第12頁第11行關於「被告應賠償」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賠償」;第15行關於「送達被告翌日」應更正為「送達被告喬納森翌日」;第20行關於「被告應給付」,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應給付」;第24行「被告敗訴」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敗訴」;第28行「被告陳明」應更正為「被告喬納森陳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