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張志維、林原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674號原 告 張志維 訴訟代理人 邱竑錡律師 被 告 林原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6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所指「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包括本於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訴訟。又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即除實行行為地外,「結果發生地」亦包括在內(參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369 號判例意旨)。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侵權行為之態樣包含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傳送如附表 所示具有情愛表示之文字、帶有濃厚性暗示意味之語句予蔡宛廷,蔡宛廷甚至回覆煽情私密照片,而原告與蔡宛廷共居之處所為臺中市○○區○○路○○巷0號乙情,此為蔡宛廷所陳稱 (見附表編號9),並為被告所明知,復有原告戶籍資料附 卷可考(本院卷第23 頁)。是本件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 包括原告與其配偶共居之住所。揆諸前揭規定,被告住所雖非在本院轄區,惟本件侵權行為地既在本院管轄範圍內,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蔡宛廷於民國109年2 月14日登記結婚。 詎料,被告明知蔡宛廷為有配偶之人,竟以通訊軟體LINE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傳送如附表所示具有情愛表示之文字及帶有濃厚性暗示意味之語句,蔡宛廷甚至回覆被告私密處照片,被告更稱呼蔡宛廷為「可愛的甜甜」、「親害的甜」。被告與蔡宛廷更於111年6月13日前之111年6月11日,在花蓮福康大飯店發生性行為,被告甚至要求蔡宛廷吃避孕藥。因此被告與蔡宛廷之行為,已逾越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致原告與蔡宛廷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生活及幸福蕩然無存,原告身心因此承受極度痛苦。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曾提出書狀抗辯: ㈠被告與蔡宛廷應屬共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原告未對配偶蔡宛廷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應認原告有免除其配偶蔡宛廷所應負擔之損害賠償責任,故被告主張本案有民法第276條第1項、第280條前段之適用。 ㈡原告配偶蔡宛廷曾向被告表示其與原告間感情尚非穩定,被告知悉前開訊息後,方與原告配偶為進一步之互動與聯繫。請本院參酌上情,就慰撫金為酌減等語。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其與蔡宛廷為配偶關係,而被告於附表編號8對話後 (同被證1),明知蔡宛廷為有配偶之人,仍要求蔡宛廷傳 送私密處照片予被告,且回覆帶有濃厚性暗示意味之語句,並於111年6月13日前某日與蔡宛廷發生性行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戶籍資料、LINE通訊對話內容及截圖為證(本院卷第23頁、第47至65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從而,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原告其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情節重大,應屬有據。 ㈡被告雖抗辯:原告有免除配偶蔡宛廷內部分擔額之意云云(見本院卷第91頁)。然按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債之關係消滅。民法第343條亦有規定。故免除債 務,須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債之關係始歸消滅。經查: ⒈被告與蔡宛廷為相姦、通姦之行為,係共同侵權行為,依民法第185條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55年度台上字 第2053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原告自承其係對被告為「全部」之請求,非僅請求被告賠償其內部分擔額。參照民法第273條規定,原告本得對連帶債務人一人或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因此,原告選擇對被告一人,為「全部」之請求,未同時對蔡宛廷起訴,此為原告之自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94號民事判決同此見解),尚難認原告有免除連帶債務人蔡宛廷內部分擔額之意思。 ⒉其次,原告是否願意原諒蔡宛廷及是否與蔡宛廷繼續同居,亦與民法第276條第1項所規定免除債務無關(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4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又原告對蔡宛廷之請求權,並未逾民法第197條第1項所定2年之時效時間 ,故亦無民法第276條第2項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75號判決可資推論),併此敘明。 ㈢按慰藉金之賠償,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度台上字第223 號裁判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蔡宛廷為有配偶之人,仍與之發生性行為;再參酌原告陳稱其為大學畢業,現月薪約5至6萬元,109年度名下有薪資所得、其他所得、股利 憑單、股票等財產;被告自陳大學肄業,前與芸姍旅行社有限公司、高富網運動行銷有限公司有合作關係,目前偶而自行接一些旅遊案子抽佣及打零工,於109年度名下有營利所 得、股利憑單、股票等財產,並有被告名片(見本院卷第67頁)、兩造109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明細表為憑(見證 物袋),及衡酌被告與蔡宛廷之共同侵權行為對原告婚姻關係及家庭圓滿造成之破壞、致原告精神上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之慰撫金以36萬元為適當。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1年8月16日(見本院第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民 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參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見本院卷第89頁),核無不合,爰酌定擔保金額如上。 六、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告(暱稱:Owen)與原告配偶蔡宛廷(暱稱:Carrot)對話內容或圖片內容 證據出處 1 111年5月1日0:29分 被告:因為我也會想看妳洗澡 本院卷第25頁 2 111年5月1日0:32分至0:34分 被告:要嘛傷妳太深,要嘛愛妳太深。... 蔡宛廷:一定是愛我太深。 ....你就愛這樣的我囉。 本院卷第27頁 3 111年5月1日0時56分至1點 被告:我終於找到妳了,上輩子的情人。...這需要打屁股 本院卷第33頁 4 111年5月1日1:03分 被告:妳屁屁很大嗎? 本院卷第35頁 5 111年5月1日1:16分 被告:我無時無刻都在偷看妳任何部位 本院卷第39頁 6 111年5月1日1:23分 被告:我只知道天天想妳,心很失衡 本院卷第41頁 7 111年5月1日1:46分 被告:晚安,可愛的甜甜 本院卷第45頁 8 111年5月1日9:19分 蔡宛廷:又是個夢到歐文哥(按:被告)的夜晚,看來上輩子我們真的相處過 本院卷第45頁 9 111年5月1日9:35分至43分 被告:親害的甜。...妳老公勒?妳是真的結婚還是假的? 蔡宛廷:是真的。.... 被告:好吧,所以妳是真結婚了,不是假的。 蔡宛廷:恩,假不了。但我還在思考人生對婚姻的定義。 被告:妳們沒住在一起嗎? 蔡宛廷:有住在一起,可是因為他要上午班,所以遇到的時間很短。 本院卷第47頁 10 111年6月3日10時33分至11時37分 被告:我要可以看見寶的樣子,還可以看見妳在插穴穴的。越淫蕩越好。...我要看。妳現在拍妹妹特寫給我看。... 蔡宛廷:傳送私密處照片。 被告:一大早為什麼要偷偷玩。這姿勢不就是在等我嗎。 本院卷第49至55頁 11 111年6月13日 蔡宛廷:我昨天回到家後,都沒有你關心我到家了沒。在火車上因為吃藥頭暈、蕁麻疹,也沒有隻字片語關心我的身體狀況。在跟你親密關係時,我們並沒有交流,也沒有溫柔可言。我感受不到愛阿,親愛的。或許對你來說這些舉動都是稀鬆平常的事,或許吃藥什麼的是理所當然,可惜的是我很纖細,是一個普通的女孩子,會受傷,會流淚,我並沒有那麼堅強。如果你已經決定要把我歸類在不需要在乎的人裡,如果你已經決定不再喜歡我,如果你決定不再愛我,請你直接跟我說,大不了就是痛哭一場。工作中打擾你,抱歉,可以晚上再回我,我沒關係的。 被告:我覺得甜妳應該先冷靜一點,把情緒上的思緒跟字眼移除掉,我是真不知道妳有這些想法,可能有一點誤會。1、關於關心回到家,關心吃藥完之類總總,不是我不關心,也不是我沒有想要關心,我也是有一直在注意時間。只是卡在妳在離開前跟我說了一句,要不就到這邊吧,都不要再繼續私下聯絡了。我也跟妳回答了,如果妳願意,我是希望可以維持著基本的友好關係,畢竟我們之間本來就沒有什麼責任跟利害衝突,雙方應該也沒有太過於厲害的衝突或爭執。 當然我也說了一切以妳為主,妳如果要斷乾淨撤底,我也會尊重妳,因為我本來就有應當的認知跟準備。妳沒有回答,所以不是我不關心妳,也不是我不聞不問,我只是不知道該不該關心而已,因為我不會去做不需要我去做的事情。...2.關於做愛的時候沒有交流,感受不到愛這回事。這個有點籠統,有點虛幻。在一般的情況來說,如果有這方面的問題,兩個人可能是要多做幾次才可能會找到兩個人所謂的交流感或是恩愛感。不然其實我是覺得有在交流阿。而且我們之前一開始不就說了,做的時候我要虐待妳喔,妳不是也說來阿,看誰虐待誰。所以我以為我們有在交流的。...3.關於吃藥這回事,讓你心情很不好,我真的很抱歉。我只是為了讓妳可以完全放心,真的很抱歉,這是我的錯。... 本院卷第57至6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