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6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張水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仲壓送工程行即詹福來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0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