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麗娟
視同上訴人 朱珉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榮昌間請求確認房屋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補字第54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萬9,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