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簡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醚莙、鑫慶暘實業社即張月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簡字第751號上 訴 人 即一審被告 陳醚莙 被 上訴人 即一審原告 鑫慶暘實業社即張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770元,應徵上 訴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