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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林揚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定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9,800元,應徵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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