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林坤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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