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林坤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林坤儀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澤耀鑽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9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應徵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