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52號 原 告 聯京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莊世金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900元,應徵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