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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77號

返還牌照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新月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鮑伯樂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訴請被告應返還牌照號碼為TDQ-0310之營業小客車車牌2面及行車執照1紙,其客觀價值合計應未逾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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