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楊文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180號 原 告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雨過天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83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 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