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林海、中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205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原 告 中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000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