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39號
- 原告
-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寶麟
- 訴訟代理人
- 鄭啓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51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