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寶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39號 原 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51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