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33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寶麟
訴訟代理人
鄭啓豪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水舞酷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551元,應徵裁判費3,31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