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李惠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富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惠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40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