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1 日
- 當事人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葛望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89號 原 告 歐萊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葛望平 訴訟代理人 謝仁傑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湧濠實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38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