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廖弼妍
- 當事人許瑞銘即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原 告 許瑞銘即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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