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 原告
- 許瑞銘即許瑞銘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補字第491號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亨利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84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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