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4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5 日
- 當事人廣哲印刷有限公司、張清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496號 原 告 廣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源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455元,應徵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