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蔡欣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65號 原 告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筱麗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30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