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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廖弼妍

原告
宅立方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欣潔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朱筱麗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24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330元,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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