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5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5 日
- 當事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文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5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駿工程行即林月英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948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