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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03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段奇琬

原告
張秀雲
被告
建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弘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蓋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之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總金額為最高限額50萬元,雖本件供擔保之系爭不動產價值顯然高於所擔保之債權額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即50萬元核定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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