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 原告
-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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