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21 日
- 當事人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吳淑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682號 原 告 六澄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淨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0,08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