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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訴字第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賴秀雯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兆育

劉治晟即東順農產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兆育、劉治晟即東順農產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銘皓、梁翠玉、梁萬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98,888元(計算式:00000000+150000+15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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