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1年度豐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4 日
- 當事人劉兆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訴字第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兆育 劉治晟即東順農產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兆育、劉治晟即東順農產行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銘皓、梁翠玉、梁萬能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98,888元(計算式:00000000+150000+150000=00000 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