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恩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梅花園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文貞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140元【計算式:(占用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20元/平方公尺)+(占用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085平方公尺×110年度公告土地現值420元/平方公尺=511,140元),另上訴人請求被告給付占用上開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0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