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409號
- 原告
- 徐麗娟
- 訴訟代理人
- 簡偉凱律師
- 被告
- 朱榮昌
- 兼訴訟代理人
- 朱珉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二、本件定於民國115年4月30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2年8月16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0月31日以111年度豐簡字第720號判決後,嗣徐麗娟提起上訴,業經本院於115年3月6日以114年度簡上字第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前揭民事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原告之聲請,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又本件訴訟程序既應續行,茲定期日如主文第2項所載。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