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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簡字第871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嵎琇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羽綜
被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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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俊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7,2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楊嵎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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