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486號
- 原告
- 呂柏緯即漫步藍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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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卓惠霞即好合咖啡店即漫步藍咖啡店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6376號),惟被告卓惠霞即好合咖啡店即漫步藍咖啡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