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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59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賴秀雯

原告
立新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陳振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列柱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7號),惟被告黃列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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