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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補字第856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廖弼妍

原 告
迪恩邑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宛儒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富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60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9,987元,應徵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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