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豐原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廖弼妍
- 法定代理人黃全善
- 原告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豐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全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成翔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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