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097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顏錦義
- 訴訟代理人
- 范桂好
- 被告
- 新力旺智慧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榮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