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豐小字第173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孫于雯 (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魏志宇即騰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0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新臺幣/民國) 編號 本金 利 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計算標準 起迄日 1 1,272元 年息3.1%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年息3.1% 111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1年11月14日起至112年5月13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112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23,772元